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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4-08-17 14:55:17  来源:  作者:未知

 

第一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时期,为了让天下父母心有一个得以彰显、被认真体认的节日,为了让天下子女心有一个受到唤醒、并精致表达的节日,创设中华母亲节已成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第二条: 本会旨在促进中华母亲节活动的开展,襄助构建和谐社会。基本职能是联络、协调、交流、合作、倡导、宣传。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领导下成立。是由认同中华母亲节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协作机构,不是法人组织,除非另有约定。

第四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影响较大或一些具有特色的关注母亲节活动的组织的代表和个人组成,邀请各级党政领导,文化界、教育界知名人士,节庆资深组织者担任本会理事会领导职务。理事会为协商机构,协商决定重大事项如主要领导成员变动、重大活动、经费等。

理事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秘书处。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 .建立理事单位之间长期合作机制,加强理事单位之间组织中华母亲节活动的合作与交流。

2 .探讨中华母亲节产业合作开发的有效途径,通过共同举办活动、展览等方式,共同开发社会资源。联合建立母亲节运作模式,挖掘各地有利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中华母亲节影响力。

3 .吸纳新的理事单位。发展本会的队伍。

4 .尝试建立中华母亲节节庆活动评估体系,定期交流活动经验和计划。

第六条: 本会成员的权利

1 .促进会组成单位享有本会开展活动的建议权和优先参与活动权,有权申请承办本会年会、论坛及示范性活动。

2 .有权参与评估活动,参加本会认可的相关“称号”的申报和推选。

3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分会。

第七条: 本会成员的义务

1 .积极参加本会的会议、论坛及颁奖、观摩交流等活动,成员之间应互通信息、互相扶持、共同提高。

2 .以适当方式自愿为本会的正常运转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开辟社会赞助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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