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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群:公民社会与孔孟精神

时间:2014-08-16 23:58:16  来源:  作者:未知

龚 群:公民社会与孔孟精神

龚 群

发表日期:2005-11-10<%=rs("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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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发展对于当代的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意义的三个结构性范式。这三个结构涉及到现代社会的三个层面,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缺一不可。儒家思想和儒家传统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活力的思想和传统。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来,儒家思想遭遇到了最为猛烈的抨击和批判。然而,一个民族不可能切断自己的历史和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以来,人们重新反省自己对待传统的态度,并力图重新发现传统的现代价值和意义。应当看到,对于传统儒学的现代解读人们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已经有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不过,从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视野,也许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于儒学的现代价值的一些新的解读。 

 

对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Civil society),虽然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解读,但人们认为,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每个公民的权益、需求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障。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最基本的规则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凸显了公民的价值与权利。二是公民社会的建构在于每个公民的自觉参与。换言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在西方社会,近几十年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呈现一种减退的趋势,鼓励和激发公民更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热情,已被认为是当代西方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课题。但不论从哪个方面看,对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理解还在于对公民这一概念的理解。对公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涉及到的在于如何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来说,有这样三种进路。一是自由主义的理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自由主义虽然也提出了一些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如纳税义务,不得伤害他人,但放在首位的是个人权利。而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共同体主义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则相反。共同体主义首先关心的是如何让社会发挥有效而公正的效能。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看,共同体主义将义务放在首位。在共同体主义看来,权利固然重要,但个人对整体的义务则占有主导性的地位。共同体主义的目标是建立强大的共同体,其基础是公民对共同善的追求,相互负责,公民的自治以及参与。第三种理论是社会民主理论,社会民主理论主张扩大公民的参与权以及监督权。

在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的实践中,自由主义对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强调权利与忽略义务,许多公民认为他们应该享有政府所支持的种种权利,却没有认识到他们还要对国家并从而对社会尽什么义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共同体主义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以及新保守主义的抬头,不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公民实践方面,对于公民义务有着较之以往更为强调的倾向。然而,作为公民社会的公民与传统的臣民的巨大区别在于,个人获得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并且这种机会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不需要服从政府。因此,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里,公民既需要有参与政治过程和影响决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序,同时也需要有作臣民的服从法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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